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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11月起9種常見行為入罪 朋友圈發(fā)假消息可判7年

            2015-10-28 09:08:37  |  來源:揚子晚報  |  作者:  |  閱讀:次  字號: T   T
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李建明教授表示,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291條的規(guī)定,重在打擊擾亂社會秩序(包括網(wǎng)絡秩序),造成社會恐慌動蕩的虛假信息,而這些信息也是有具體明確指向的,即編造虛假的“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”,可見,并非所有的發(fā)布造成一定影響的虛假網(wǎng)絡信息的,都要納入刑事處罰之中。
              如果編造傳播的不是這四類消息,而是其他的虛假消息,比如虛假促銷,虛假個人信息等,情節(jié)嚴重的,除了要被受害者追究民事責任之外,編造者、發(fā)布者通常還會受到治安處罰。所以,在網(wǎng)上發(fā)布虛假消息的行為,并不一定都要受到刑事處罰。
              本次事件應屬民事侵權(quán)
              獲家屬原諒可免于法律責任
              具體到于文華發(fā)布“閻肅去世”的假消息,李建明教授認為,這應該屬于民事侵權(quán)范疇,如果一定要認真追究,那么,閻肅本人及其家屬可以向于文華依法申請民事賠償;也可以報警,由警方依據(jù)國家打擊網(wǎng)絡謠言的規(guī)定,對于文華進行治安處罰。不過現(xiàn)在,于文華意識到錯誤并道歉,閻肅家屬也已原諒了她,所以,這時再追究于文華的法律責任也沒必要了。
              對此,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主任富敏榮律師也持相似的觀點。他告訴揚子晚報記者,于文華誤傳謠言后,及時刪除,迅速致歉的做法,還是要予以理解,從法律上講并不構(gòu)成侵害罪。對普通公眾來說,只要不是捏造事實,發(fā)布幸災樂禍的內(nèi)容,不是惡意誹謗,就不構(gòu)成侵權(quán)。“未經(jīng)審核對某消息信以為真,若判其侵權(quán),將審查的義務強加于普通人,在法律上就會妨礙公民的言論自由原則。當然,公民的后期義務在于,在得知是謠傳后,要主動刪除假消息。”(記者 張楠 于英杰)

      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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